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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个人信息处理的告知同意规则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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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艾芋彤邹丽梅

【通讯作者】 邹丽梅;

【机构】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 在处理公共场所的个人信息时要遵守《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性规定——告知同意规则,如使信息处理者在所有情形下均要取得信息主体同意,无疑使其负担了过重的义务,由此产生了信息处理者和信息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由于在法定例外情形下,不能苛求信息处理者履行告知同意义务,因此需要从传统公共场所与网络空间两个“公共场所”的维度,选取传统公共场所“无意入镜者”以及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二次利用的两大公共场所信息处理场景,对个人信息进行类型化区分,并基于此充分解释个人信息处理的“告知同意”规则,以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告知同意义务的前提,平衡双方利益关系。

【基金】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一般项目,法律视野中“无意入镜者”的个人信息权益保障,(项目编号:S202210225008)
  • 【分类号】D923;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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