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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平台企业“自我优待”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Illegal Identification on the “Self-Favoring” Behavior of Platform Enterprises Under the Antimonopoly Act
【摘要】 在反垄断法下判断平台企业“自我优待”行为的违法性,需遵循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方法,即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分析行为效果。界定相关市场需以涉案行为为导向,以一般理性需求者对替代性的认识为标准,结合平台特征进行个案分析。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合理选取市场份额计算指标,重视平台企业掌握和处理数据的能力,并厘清控制必需设施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分析行为效果需着眼市场竞争秩序而并非个别竞争者的利益得失。可以将竞争者的具体损失视为评价限制竞争效果的一个因素,在此基础上考察受影响的竞争者范围、程度,涉案行为对消费者利益、创新等所能造成的影响。通过对正反两方面效果进行比较衡量,最终判断涉案“自我优待”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球数据竞争中人权基准的考量与促进研究”(19JJD820009);南开大学文科发展基金科学研究类青年项目“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司法案例研究”(ZB22BZ0327);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促进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法治保障研究”(TJFX21-007)
- 【文献出处】 江汉论坛 ,Jianghan Tribune , 编辑部邮箱 ,2023年07期
- 【分类号】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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