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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原始归属的准据法——兼评“小猪佩奇”案判决对《伯尔尼公约》第5条性质的认定
On the Applicable Law of Original Ownership of Copyright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Article 5 of Berne Convention——Commenting on the Beijing Internet Court’s Judgment of Peppa Pig Case
【摘要】 关于著作权原始归属的准据法存在被请求保护国法、起源国法以及雇佣关系准据法等不同观点和制度,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因此只能据此适用该法或通过"一般与特别"的关系适用雇佣关系准据法,而不能适用起源国法。另外,《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之国民待遇原则及第2款之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皆非冲突规范,而第2款后段被理解为冲突规范且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著作权的内容之规定相同。文章通过对"小猪佩奇"案判决进行分析,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伯尔尼公约》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的冲突法规定,进而揭示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 著作权原始归属;
被请求保护国法;
起源国法;
《伯尔尼公约》第5条;
“小猪佩奇”案;
【基金】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交易制度和民事权利保护研究”(20&ZD192)
- 【文献出处】 学术论坛 ,Academic Forum , 编辑部邮箱 ,2021年05期
- 【分类号】D997.1
- 【被引频次】1
- 【下载频次】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