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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范下生态环境损害公私法合力救济模式论——兼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The Joint Relief Model of Public and Private Law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Under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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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雄艳王树义

【通讯作者】 龚雄艳;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

【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亮点之一在于明确了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规则,强调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周延列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为公私法合力救济生态环境损害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公私法救济模式并存,但位序不明、各有困境,有必要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各自优势出发建构公私法合力救济模式。处于改革试点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最具公私法合力救济模式特征。建议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在行政磋商之外增加行政执法作为前置条件,强调执法主体与起诉主体的同一性或协同性,赋予环保组织等参与行政执法过程的法定权利等。

  • 【文献出处】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编辑部邮箱 ,2021年10期
  • 【分类号】D922.68;D923
  • 【被引频次】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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