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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与行政复议制度完善

The Main Channel of Solu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and the Re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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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万华

【Author】 Wang Wanhua;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条款。"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基于复议独特的社会治理优势而提出,其基本要求为多数行政争议经由行政复议渠道得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中实现程序终结和实体终结。为充分回应主渠道定位提出的"整体数量"要求和"个案质量"要求,应基于"行政争议"概念确定复议范围,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纳入复议范围,实现行政争议解决的全覆盖;以立案登记制替代申请审查制,畅通复议渠道;将直接言词原则扩展至全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将简易程序定位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形式;加大复议实体纠错力度,在履行决定中明确行政机关履职的内容,取消维持决定,增加确认无效决定。

  • 【文献出处】 法商研究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 编辑部邮箱 ,2021年05期
  • 【分类号】D922.11
  • 【被引频次】17
  • 【下载频次】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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