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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地方官在民事审判中的“察情入法”及其原因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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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琳

【机构】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

【摘要】 在经济文化繁荣、社会急剧变迁的宋代,兼具司法官身份的地方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往往根据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将国家法规、风俗习惯、亲情伦理、血缘关系等融于司法判决之中。这种用"察情入法"的审判方法平衡当事人利益缓解社会矛盾的做法,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达到了司法官推行教化、寓教于判的目的,也促成了法律的生活化、大众化、常识化,提升了法律的可理解性。宋代地方官在司法实践中的灵活性体现了在权变精神涵养下的理性价值判断及能动创造性。当今的司法实践应汲取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关键词】 宋代地方官民事审判“察情入法”
【基金】 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理学的兴起与宋代司法传统的历史转型研究”(17bfx029)
  • 【文献出处】 许昌学院学报 ,Journal of Xuchang University , 编辑部邮箱 ,2020年01期
  • 【分类号】D929;K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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