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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法律监督权的完善——以诉前阶段为视角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Supervision Power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iza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e-litigation Stage
【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既有理论基础,也有实践需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体现了我国环境污染与自然资源不当利用等问题日渐突出。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同时,也需防范其过度行使权力。诉前程序的设置可以很好地防止其法律监督权的滥用,但在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存在着立法标准不统一、检察建议书专业性欠缺、检察机关内部动力不足以及社会公众参与度不够等问题。为此,需要在总结现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准确界定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范畴、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跟进监督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引导和发动公众力量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设置效用,不仅符合其宪法法律监督职能的价值预设,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证研究”(GJ2017D02)
- 【文献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 编辑部邮箱 ,2020年01期
- 【分类号】D926.3;D925
- 【被引频次】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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