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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权和检察权的协调
【摘要】 《监察法》的问世,将原本属于检察机关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相关职能转移到监察机关。在权力的运行过程,必然存在两个部门职权和职责的交叉,如何加强监察权和检察权的权力行使界限,完善衔接程序?如何有效地防止监察委滥用权力?如何协调监察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 【文献出处】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 编辑部邮箱 ,2020年36期
- 【分类号】D926.3;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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