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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新疆乡约治理蝗灾职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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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宋至清朝以来,乡约的防灾和救灾职能就一直存在,其救灾职能是由宋明乡约的互助职能演变而来。宋代乡约要求同约者互助,明朝乡约已经参与官府的救济工作,官府救济的对象由乡约来确定。及至清代,乡约作为基层行政组织在防灾和救灾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更大,可以说渗透到救灾和防灾的各个方面。这种情况下的乡村社会,乡约和官府处于一种良性互动的社会过程之中。这种互动,使得官府在面对自然灾害对所辖地区的民众既有经济方面资源的倾斜(如提供粮食等),也有政治方面维护所辖地区的稳定(如出动军队抗灾),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清朝在新疆的统治。

【关键词】 清朝新疆乡约蝗灾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晚清至民国新疆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制度研究---以保甲制、乡约制、苏木制为中心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基金号:15YJC770050)
  • 【分类号】D691;K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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