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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亟须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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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破产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借款债权绝对劣后于有担保债权的解释过于僵化,不符合国际立法惯例也不能满足重整融资的现实需要。在重整融资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系上,应赋予当事人和法院有条件地调整重整融资债权在破产清偿的顺序,能够较好促进企业的破产重整。并且,这种调整不会严重增加有担保债权人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分类号】D922.291.92
  • 【被引频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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