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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立法权与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协调

On Coordination between Legislative Power of Ethnic Autonomous Areas and Local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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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伟红

【Author】 LEI Wei-hong;

【机构】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 现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使自治区、自治州的立法机关获得了自治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类法规的立法权,但未明晰两者的界限。学界存在着两类法规立法权"互相取代"的观点,但这种取代并未在立法实践中发生,"取代"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论不够充分。两类法规立法权来源于宪法的平等原则,是一种协同关系。其路径为,在立法的共同领域,需要变通的,由人大行使自治法规立法权;不需要变通的,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性法规立法权。自治区、自治州的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实际,用足、用活、用好这两种立法权,提高立法的品质和效益。

【基金】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畲族环境习惯法的传承和发展研究”(18NDJC194YB);中国法学会课题“民族自治地方双重立法权的协调机制研究”(CLS[2017]D29)
  • 【文献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 编辑部邮箱 ,2018年04期
  • 【分类号】D921.8
  • 【被引频次】10
  • 【下载频次】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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