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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名下夫妻共有股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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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惠芹

【机构】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 一方名下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应该遵循区分原则:在夫妻关系内部,一方名下夫妻共有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但是在涉及股东和公司、股东和股东等外部关系时,股权只能由持名股东配偶行使。一方名下夫妻共有股权的转让与赠与合同的有效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则判定,因股权转让或者赠与导致的股权变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则认定。离婚时分割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股权,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再依不同性质公司规范进行分割。

【基金】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婚内财产制度研究”成果(2016SJD820008);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重点课题“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纠纷案件中的裁量”成果(JSJM2015010)
  • 【文献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 编辑部邮箱 ,2018年05期
  • 【分类号】D923.9
  • 【被引频次】16
  • 【下载频次】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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