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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框架下的地理标志保护——从“螺旋卡帕”商标异议复审案说起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rademark Law——with the Sample of “Napa Valley”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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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波

【Author】 Zhou Bo;

【机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摘要】 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客体,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纳入《商标法》的框架体系后,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也应当遵循《商标法》避免混淆误认和保护在先权利的一般规则。在保护范围上,不以与地理标志完全相同为必要,对于包含地理标志显著识别部分的商标,亦应受到《商标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制。在权利冲突的解决上,应当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一般规则,同时应当根据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实际情况,在该原则的适用过程中做出必要的修正与变通。

【关键词】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范围权利冲突
  • 【文献出处】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Judicial Case) , 编辑部邮箱 ,2018年08期
  • 【分类号】D923.43
  • 【被引频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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