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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的法理基础与进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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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秀凤张静

【机构】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中共济南市委党校

【摘要】 社会保险费率因应经济形势、人口结构和就业形式变化适时调整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理性选择和社会保险机理运作的积极回应。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性调整会模糊社会保险财务自主的边界,会淡化社会保险人的权利内容,影响代际公平和制度的可持续性。在民生保障凸显重要的当下中国,有必要使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回归制度本质,依循法治之道,助推社会保险法治之行。是故,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应做到:一是明确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的权利主体是立法机关,待条件成熟后调适为依法定要件自动调整,并授权中央政府发布;二是依据利益关系人参与机制和指数化的动态调整机制确定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的幅度和频率;三是类型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对应建立适宜的补缺机制。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养老保险并轨改革的财政责任配置与协调机制研究”(16CFXJ21)的阶段性成果
  • 【分类号】D922.182.3;F842.61
  • 【被引频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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