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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收益保证贷款模式的法理分析
【摘要】 文章基于"吉林模式"的实际考察,得出"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融资担保模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非典型性担保方式中的让与担保。对于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司法实务中不宜简单地以有违物权法定原则予以否定。该模式既有效规避了"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法律限制,也与中央文件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银行抵押融资的政策精神是一致的。但"吉林模式"在实践中也存在难以有效持续的问题,应从法律上予以规制。
【基金】 新疆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项目“南疆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实证研究”(XJEDU010913C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文献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 编辑部邮箱 ,2017年06期
- 【分类号】D922.32;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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