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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农地产权单嗣继承制何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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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东升

【机构】 中共开封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

【摘要】 目前,我国农地的承包权在家庭内部不允许继承,法律上采取了"整体堵死、留有缺口"的态度,不仅逻辑混乱,而且严重滞后于现实,造成了实际上的产权不清,对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十分不利,因此,实行农地单嗣继承制势在必行。农地单嗣继承制的客体是农地的经济所有权,必要性在于阻抑农地细碎化,满足土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需要;可行性在于我国城镇化的速度大于人口自然增长速度,非农收入高于农业收入等现实条件。农地单嗣继承制的实行为农户家庭规模经营提供了必要的制度环境,通过一定程度的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缩小剪刀差,使农业逐渐摆脱柔弱的颓势。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地方政府农地非农化失范问题及其制度规制研究”(11BFX064)
  • 【分类号】D922.32;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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