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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引入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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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鄢斌

【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

【摘要】 <正>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可作为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延伸主体,提供必要的资金帮助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主要包括行为责任人与状态责任人。然而土壤污染修复工序繁杂,对污染土壤挖掘后运输到指定地点,使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消除其中有毒有害物质,再运输填埋、平整,最后进行后续跟踪和监测等,整个过程耗费巨大。因此,为充分保障污染土壤能够恢复

  • 【文献出处】 环境经济 ,Environmental Economy , 编辑部邮箱 ,2017年19期
  • 【分类号】D922.68
  • 【被引频次】8
  • 【下载频次】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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