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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ADR机制的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视阈下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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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辉

【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与诉讼相比,金融ADR机制具有突出的功能性价值。金融ADR机制缺位成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滞后的突出表现。英国建立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是世界上最早、运行绩效最好ADR机制之一。日本在借鉴英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别具一格的"指定金融ADR制度"。我国台湾地区金融ADR机制的创新则在于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制度的构建。结合中国的实际,建议充分吸收国外立法先例,从构建我国金融ADR法律基础,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金融ADR机构的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机制,保障金融ADR机构裁决的效力以及设立金融服务赔偿基金等几个方面入手,促进我国金融ADR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基金】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发展理念下中国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B FX00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财税金融法”(项目编号:207201510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文献出处】 海峡法学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 编辑部邮箱 ,2017年03期
  • 【分类号】D923.8
  • 【被引频次】9
  • 【下载频次】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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