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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告、劾制度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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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庆

【机构】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 告、劾是秦汉时期起诉的基本形式,二者在文献中有时连用,但存在多方面差异。从行为主体与适用对象来看,告的适用范围更为宽泛,民对民、民对官、官对民、官对官的起诉皆可称告,而劾的提出者往往是官吏,被劾对象多数是官,也可以是民,不能简单以"自诉""公诉"来区分二者。告出现较早,劾制应是战国时代随着官僚制、成文法的出现以及公私观念的发展而产生的,并成为官吏诉讼的专门用语。在形式与内容上,告既有书面形式,又可采用口头形式;既涉及刑狱案件,也可以是民事诉讼。劾所涉案件一般为罪的范畴,不用于民事,且多为书面形式,"章"与"奏"均可用于举劾,出土文献所见的劾文书也存在地域差异。在管辖与受理方面,告的接受可下至乡,由乡啬夫受理并上报县廷审理,告可越诉,吏民诣阙上书、上变告等都可直达皇帝。劾的受理最低在县级司法机构,通常是逐级管辖的,并不越诉。

【关键词】 诉讼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秦汉司法文书与司法运行研究”(项目编号:14CZS010);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科研创新团队项目“汉魏六朝帝制社会变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文献出处】 中国史研究 ,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 , 编辑部邮箱 ,2016年04期
  • 【分类号】K232
  • 【被引频次】21
  • 【下载频次】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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