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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侵权损害赔偿引入“胎儿利益保护”
【摘要】 <正>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此条文系首次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作出规定,对于胎儿利益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草案承认胎儿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填补了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空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尚系母体之一部分,当然
- 【文献出处】 中国人大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 , 编辑部邮箱 ,2016年14期
- 【分类号】D923
- 【被引频次】20
- 【下载频次】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