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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海仲裁庭管辖权——以《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为视角
【摘要】 宣言依据其是否赋予当事国权利义务可以分为"条约性宣言"和"政策性宣言"。前者对宣言签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后者则对宣言签署国没有法律拘束力。《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根据其内容的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赋予了签署国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自由和限制,即赋予当事国一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属于"条约性宣言"。基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条约属性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之规定,可以断定南海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不具有管辖权。
- 【文献出处】 法制与社会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 编辑部邮箱 ,2016年21期
- 【分类号】D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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