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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技术运用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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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祝彬

【机构】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

【摘要】 代孕技术运用的全面禁止并非科学的和现实理性的选择。立法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许可代孕技术,并对代孕技术进行科学规制。立法应当禁止商业代孕行为;委托代孕者应当是不孕不育夫妻,并且妻子子宫无法孕育胎儿;对代孕者应当进行必要的条件设定;应当禁止局部代孕,并保证代孕所生子女应当和委托夫妻之间存在基因关系;承认代孕协议的效力,但是同时也应当保留国家必要情形下干预代孕行为的权力。

【关键词】 代孕技术运用规制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2013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运用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6)
  • 【文献出处】 法制与社会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 编辑部邮箱 ,2016年20期
  • 【分类号】D922.16
  • 【被引频次】2
  • 【下载频次】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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