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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程序性辩护的实现机制研究
【摘要】 我国现行的程序性辩护模式只有非法证据排除和撤销原判、发回重申两种形式,应通过构建审前司法审查制度、加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完善程序性制裁制度,进一步完善程序性辩护的配套制度,实现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的制度目标。
【基金】 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程序性辩护的有效性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3C FX061
- 【文献出处】 法制与社会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 编辑部邮箱 ,2016年05期
-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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