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文献
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常识性辨认能力初探
【摘要】 <正>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指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语法上看,"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关键在于确认"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即"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辨认能力系法律术语,关于其内涵的解释,司法精神病专家与法学界人士存在较大的分歧。
- 【文献出处】 中国法医学杂志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 编辑部邮箱 ,2016年S2期
- 【分类号】D919.3
- 【下载频次】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