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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法的界定——环境法从广义向狭义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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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志荣

【机构】 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 当前环境法研究面临"广义"的困境,实现"广义"向"狭义"的回归是环境法的发展路径。生态法是一个以生态整体主义为价值理念追求、以生态整体利益为分析起点、以生态法律行为为核心范畴、以生态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新的部门法,是狭义的"环境法"。生态文明背景下,环境法由广义向生态法发展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对于准确界定环境法学研究对象、规范环境法学理论体系、明确环境法学研究重点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生态法广义环境法狭义环境法
【基金】 福建省教育厅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生态文明社会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建构”(项目编号:JAS150133)
  • 【文献出处】 东南学术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 编辑部邮箱 ,2016年04期
  • 【分类号】D922.68
  • 【被引频次】7
  • 【下载频次】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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