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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公司化管理的四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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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学致

【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 <正>公司化管理的律所并非律所的惟一形态,它是现代市场对法律服务规模化、多元化与复合性需求催生出来的产物,它与公司本身不同,不能简单按照公司的性质和权利逻辑去理解。本质上,所谓公司化管理的律所,仍然是人和性与组织性相结合的专业组织,是合伙制和公司化管理相结合的治理结构,可以从内部关系、管理机制、分配机制和业务运营模式四个维度上把握其制度特点。一、内部关系公司化律所的上层是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制或者普通

  • 【分类号】D926.5
  • 【被引频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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