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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探讨
【摘要】 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潜在交易人应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查询主体,其查询范围限于除权利人个人信息之外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基于现行相关法规,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查询主体限于权利人及其代理人、同意之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基于此,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第1款存在两种解释方式,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前,将"不动产登记资料"限缩解释为原始登记资料,将利害关系人限缩解释为权利人之代理人和同意之人更为妥当。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应当将查询主体与查询资料一一对应,并增加基于公益性目的的查询规则。
- 【文献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 编辑部邮箱 ,2015年11期
- 【分类号】D923.2
- 【被引频次】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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