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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复效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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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敏寇枫阳

【机构】 河南师范大学

【摘要】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的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对于合同恢复效力时投保人是否还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在告知这一点上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保险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由于保险法对复效时投保人是否有如实告知义务没有明确说明,实践中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复效时都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投保人也可能会基于法律没有规定而抗辩,这一立法与实践的矛盾也就不可避免。本文将探讨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是否有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了解投保人的情况。

【关键词】 保险合同复效如实告知
  • 【分类号】D922.284
  • 【被引频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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