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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内陆水域溢油损害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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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飞

【机构】 长江大学法学院

【摘要】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溢油污染的规范主要针对海洋,而内陆河流污染则缺乏相应的调整规范。水域溢油主体的一般归纳在立法上有三种模式,分别将污染者、所有人与经营人、承运人作为责任主体。对于溢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规定,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没有进一步明确的情形下,可以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类水域溢油事故中的责任主体。

【关键词】 内陆水域溢油责任主体
【基金】 长江大学校级课题“水域溢油生态损害赔偿研究”
  • 【文献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编辑部邮箱 ,2015年05期
  • 【分类号】D922.68;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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