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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受理食品复检中关键要素探讨
【摘要】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食品执法部门执法中食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法进行复检,是保护执法部门或被监管人申诉权利的法律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安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可见,食品复检结论在技术上等同于技术仲
- 【文献出处】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 编辑部邮箱 ,2015年02期
- 【分类号】D922.16;R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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