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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与合同效力之关联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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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永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登记在交易中可能有多重意义,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是其中的情形之一。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法释[1999]19号第9条第1款,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登记后合同才生效的情形,登记欠缺才会使合同处于不生效状态。相反,在仅规定合同需要登记却没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情形下,不登记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种两分法的处理值得质疑,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登记后合同才生效的情形,应依据法释[2009]5号第14条,区分该强制性规范的类型、立法目的作不同的处理,而不应一概认为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关键词】 登记合同效力类型化区分原则强制性规范
  • 【文献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编辑部邮箱 ,2014年02期
  • 【分类号】D923.6
  • 【被引频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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