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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之环保机关的主体资格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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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有权就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我国环境司法实践中,环保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实际案例,已经有几起被法院立案审理了。结合环保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条款深入解读,环保机关不适合出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环保机关作为环境公共利益代言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尚存在诸多理论和现实困境。

【基金】 中国法学会课题“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类型探究”(编号:CLS(2013)D221)
  • 【文献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 编辑部邮箱 ,2014年01期
  • 【分类号】D925.1
  • 【被引频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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