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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被告资格刍议
【摘要】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要问题之一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当担任被告的问题。基于复议实践中出现的大量问题,修改中提出了大量复议机关是否担任被告的具体方案,其中的本质区别在于如何认识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功能与行政复议机关的性质。从现行法制的运行来看,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于以纠纷解决为主、行政监督为辅似乎更为妥当。从公正性与独立性而言,复议机关在性质上无法实现完全的司法性。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具有担任被告的正当性与可能性。在继续探索更为中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前提下,将适合复议机关作被告的情形限定于复议机关不作为与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两类可能是现行法制下较佳的解决方案。
- 【文献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Henan Social Sciences , 编辑部邮箱 ,2014年10期
- 【分类号】D922.11;D925.3
- 【被引频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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