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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之立法构建——兼论与遗嘱执行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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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继承法未规定无人承认继承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职务、选任亦付之阙如。建议继承开始,有无继承人不明时,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选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在职务、权限、地位上虽多有相似之处,但遗嘱执行人既为执行遗嘱之人,则须以存在遗嘱为前提,无遗嘱即不发生遗嘱执行的问题。因此,遗嘱执行仅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有其适用,在法定继承时并无适用之余地,而遗产的管理不论法定继承抑或遗嘱继承均有涉及。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继承法修改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11YJC820073)
  • 【文献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 编辑部邮箱 ,2014年04期
  • 【分类号】D923.5
  • 【被引频次】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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