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文献

刑法中的对象应否限于“真的”宜具体分析——兼议对象不能犯是否成立未遂犯

  • 推荐 CAJ下载
  • PDF下载
  • 不支持迅雷等下载工具,请取消加速工具后下载。

【作者】 杜文俊;

【机构】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从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性考虑,刑法中的对象原则上应限于"真的",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指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例外情况下,可以承认对象包括假的,如刑法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中的"信用证"、"存单"、"票据",第205条虚开增值税发票、抵税发票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虚开发票犯罪中的"发票",第280条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1条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以及第375第3款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中的"公文、证件、印章"、及"车辆号牌",既包括真的也包括假的。持具有真枪外形而不具有杀伤力的假枪抢劫的,不应认定为持枪抢劫。误认尸体为活人而杀害、误将面粉当毒品贩卖、误把男人当女人强奸,均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性,属于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关键词】 刑法中的对象; 真的; 假的; 持枪抢劫; 不能犯;
  • 【文献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 编辑部邮箱 ,2014年03期
  • 【分类号】D924.3
  • 【被引频次】4
  • 【下载频次】335
节点文献中: 

本文链接的文献网络图示:

本文的引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