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文献
北京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摘要】 <正>第七条补贴对象: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各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业协会、农民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服务组织)。第八条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50%进行补贴。第九条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经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部门检测合格,并列入年度《北京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 【文献出处】 北京农业 , 编辑部邮箱 ,2014年19期
- 【分类号】F323.3
- 【被引频次】1
- 【下载频次】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