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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的宪法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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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詹红星

【机构】 韶关学院法学院

【摘要】 根据宪法的要求,刑法司法解释的法定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不能超出刑法规范的文义射程;刑法司法解释的程序应当民主科学。目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还存在解释主体混乱、内容经常突破了原有的刑法规范、制定程序不规范、时间效力不明确等违反宪法精神的问题。为了保证刑法司法解释符合宪法的要求,除了在宪法和立法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外,还应当杜绝无权主体参与刑法司法解释,严格限缩刑法司法解释的范围,构建民主的刑法司法解释程序以及逐步确立案例指导制度。

【关键词】 刑法司法解释宪法案例指导制度
  • 【文献出处】 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编辑部邮箱 ,2013年04期
  • 【分类号】D924;D921
  • 【被引频次】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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