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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摘要】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立法缺陷,影响到实践中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打击,文章建议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修改为"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将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同时增加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扩大刑法的规制范围。
【基金】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科学研究基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Z09096
- 【文献出处】 人民论坛 ,People’s Tribune , 编辑部邮箱 ,2013年11期
- 【分类号】D924.3;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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