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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证据转化问题研究——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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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志勇林伟平

【机构】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

【摘要】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在推动"两法"衔接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是,在证据转化问题上,由于法律依据缺失、证明标准不同、监督机制缺位,并且两者的诉讼目标、法律后果、证据收集程序和证据审查判断存在差异,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境和困惑。解决问题的根本路径在于完善有关立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衔接规则,细化证据移送制度,明确行政机关依法获取证据材料的诉讼地位。在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时,要注意不同形式证据的证明效力,区别对待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对行政责任的推定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和证据补强,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交换沟通与工作流程衔接机制。

【关键词】 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证据转化
  • 【分类号】D925.2
  • 【被引频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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