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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损害赔偿问题——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权益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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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雷

【机构】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无因管理在罗马法法律史的记载中被理解为管理他人事务,即未受他人委托,并无法律上之义务,以避免损害为目的而管理他人之事务。无因管理制度经过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和发展,内容更加完备,既维护了本人的私权至上又兼顾社会互助精神的弘扬。在我国,无因管理制度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相关法律规范内容上比较粗略、可操作性差,管理人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过分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无因管理制度的外延不够明确,使得对与其类似的见义勇为等行为的救济缺乏法律基础。本文将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权益入手,结合案例分析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异同点,明确二者之间的界限,指出无因管理制度关于管理人的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关键词】 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权益保护
  • 【文献出处】 法制与社会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 编辑部邮箱 ,2013年07期
  • 【分类号】D923
  • 【被引频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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