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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的立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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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湘兰叶泉

【机构】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摘要】 当船舶污染发生后,受影响最严重的莫过于沿海国。但《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的立法管辖权十分有限,与沿海国对环境保护的诉求相差甚远。鉴于修改《海洋法公约》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国际社会需改进国际海事组织在防止船舶污染方面的作用,并适时地促成新公约或现有公约执行协定的出台,从而在不过分干扰航行自由的基础上,提升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的立法管辖权。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研究”(09JZD002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新发展与中国的法律应对”(2012106010203)的阶段性成果
  • 【文献出处】 当代法学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 编辑部邮箱 ,2013年03期
  • 【分类号】D993.5
  • 【被引频次】31
  • 【下载频次】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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