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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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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新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 淫秽电子信息被解释成刑法中的淫秽物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会造成刑法规范适用的障碍;它应该是指的以电磁等形式存储固定下来的可独立存在的电子对象,而非正在传递中的信息;它的类型多样,也包括含淫秽信息的软件等;它的判断标准不能脱离网络文化整体环境,不能脱离网民这个特定群体。

【关键词】 淫秽电子信息属性本质种类标准
  • 【文献出处】 社会科学家 ,Social Scientist , 编辑部邮箱 ,2012年09期
  • 【分类号】D924.3
  • 【被引频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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