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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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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维先杨旭昕

【机构】 吉林省长春市第二医院

【摘要】 <正>职业健康体检是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有害因素职工,到专门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的职业健康体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是每个接触职业有害因素职工的法定权力,职工对体检结果享有知情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进行职业体检或隐瞒体检结果。职业健康检查与常规体检不同:①职业健康检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体检行为,实施体检的单位必须是取得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未获得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其出具的体检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普通体检责任从以人为本角度考虑的。②

  • 【文献出处】 中外妇儿健康 ,Chinese and Foreign Women Health , 编辑部邮箱 ,2011年08期
  • 【分类号】R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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