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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积金”量化
【摘要】 <正>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依法设立的"成员账户"中,以作为年终分配"剩余盈余"的主要构成依据。
- 【文献出处】 中国农业会计 ,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 , 编辑部邮箱 ,2011年01期
- 【分类号】F3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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