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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氨酸转氨酶偏高患者的健康教育
【摘要】 <正>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人员、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
- 【文献出处】 实用医技杂志 ,Journal of Practical Medical Techniques , 编辑部邮箱 ,2011年09期
- 【分类号】R473.5
- 【被引频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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