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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废弃土地补偿研究——基于阜新土地恢复治理分析
【摘要】 我国在矿区废弃土地补偿立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补偿主体缺位。借鉴发达国家矿区土地恢复治理的经验,应建立由国家对矿区废弃土地实施补偿的制度,以矿区土地治理法律明确国家即中央政府的责任,设立土地恢复治理基金。以阜新为例,对于矿区废弃土地补偿机制及标准进行研究,探索补偿途径及方式,并提出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矿区土地复垦,吸纳下岗工人和农民工参与耕(林)地的开发和管护,提高补偿的效率和社会效益。
【基金】 辽宁省教育厅课题(2009A327);阜新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项目([2010]8-15);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求索基金”项目(2010-7-15)
- 【文献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Social Science Journal , 编辑部邮箱 ,2011年02期
- 【分类号】F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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