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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调整对象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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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慎先进王海琴

【机构】 三峡大学法学院三峡大学科技学院

【摘要】 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石,因此,研究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对于环境法学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界对于环境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形成众多观点。笔者认为,环境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仍然是人与人的关系,具体是指环境社会关系。

  • 【文献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 编辑部邮箱 ,2011年11期
  • 【分类号】D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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