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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
【摘要】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选任时间的确定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保护和平衡问题,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破产法》规定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但是从破产申请的提出到法院作出受理裁定仍有15-22天时间,对债务人财产仍有监督的空白时间,恶意债务人仍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德国破产法在这方面规定得十分精细科学,值得借鉴。
- 【文献出处】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编辑部邮箱 ,2011年03期
- 【分类号】D922.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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