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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在西藏的主权地位
【摘要】 元、明、清三朝在西藏的主权地位具有连续性,明朝在西藏的主权地位继承自元朝,清朝同样继承明朝在西藏的主权。明太祖朱元璋在开国之初,即明确宣示西藏在明朝的"幅员之内",按照政教分离的原则处置西藏事务,敕封众多西藏首领。永乐皇帝全面继承、并大大发展了朱元璋的治藏方略,其诸多创制,奠定了明朝治理西藏的制度性架构,确保了明朝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关系的稳定发展。明朝治理西藏的原则与方式,和元朝相比有很大改变,属于政治理念与治理方式的调整,从未损及主权地位。明朝建立的西藏首领分立、自治的政治架构,与当时云、贵、川、桂等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体制基本上是一致的。
- 【文献出处】 中国藏学 ,China Tibetology , 编辑部邮箱 ,2011年03期
- 【分类号】K248
- 【被引频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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