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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告代言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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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金华张兰

【机构】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 广告代言人是广告活动中的重要主体,虚假广告代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宣传、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代言人没有理由超脱于法律责任之外。我国《广告法》应当弥补对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这一制度缺失,对广告代言行为进行规制;尤其应当明确广告代言人对消费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代言人虚假广告民事赔偿责任
  • 【文献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 , 编辑部邮箱 ,2010年07期
  • 【分类号】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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